海顿通过一系列操作,使同一家企业的两个独立法人债务人彻底脱离关系,同时,力保其中经营状况较好者能够继续有效地运营;此外,通过对两债务人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提高自身债权的价值,从而最大化保障自身的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破产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搞死企业”,通过依法破产,将劣质企业淘汰出局。破产的初衷是以破产的方式及时了结不能清偿的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破产往往被债务人利用成了“清算了,我就可以获得‘另起炉灶、重整旗鼓、轻装前进’”的机会,如此,显然就不会过多考虑或干脆回避债权人利益保障如何,而将只会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甩包袱行为。
那么,面对债务人“合法”的进行破产行为的时候,作为债权人应该怎样保证自己的权益损失最小呢?
海顿坏账银行有限公司在面对该问题时给出了一个验证:即通过一系列操作,使两个关联企业债务人彻底脱离关系,同时,力保其中经营状况较好者能够继续有效地运营;此外,通过对两债务人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提高自身债权的价值,从而最大化保障自身的权益。
背景介绍
债权人:海顿坏账银行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海顿)。
债务人之一:海事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海事线材)。
基本情况是:职工900人(含退休381人),实际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生产经营情况很差,年销售额在200万左右,严重入不敷出,人员工资等支出完全靠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分红。而且大部分厂房及设备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未抵押的厂房及设备的价值估计大约只有300万左右。
债务人之二:朝秦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朝秦外服)。
基本情况是:职工100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年销售额2000万,每年利润能稳定在200万左右,企业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有一定的发展前途。此外,在外只有一个债权人,即海顿。
海顿与两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见图一所示。
从图一中,我们看到海事线材为朝秦外服的投资人和绝对控股股东。此外,在日常经营中,朝秦外服租用着海事线材的部分厂房,而且,两者由同一套领导班子管理着。
面对的问题
问题一:
由于海事线材和朝秦外服两者间的关系,导致海顿在对海事线材进行债务追索时,肯定会影响到朝秦外服的正常经营和商誉。因为,朝秦外服日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实际上主要用于控股股东海事线材的职工工资、福利的发放和银行利息的支付等,由此导致朝秦外服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积累的,一旦受波动的话就会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如果这种状况发生的话,那么海顿不光在海事线材的债权收不回来,就是在朝秦外服的债权也将无法保证。
如此,海顿当前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让海事线材与朝秦外服之间彻底没有关系,不互相影响。
问题二:
按照相关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后,首先要扣除破产相关费用,接着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和职工安置费用,最后才是考虑债权的偿还问题。如图二。
在本案例中,由于俩债务人是同一领导班子的特殊性,即若让海事线材实施破产,那么领导班子肯定就会在最有价值的拥有朝秦外服的75%股权上做文章,就很可能会通过低估朝秦外服净资产价值的方法,将这75%的股权定很低的价,然后将其作为职工安置费用,带入朝秦外服。事实上,这一领导班子在海顿介入之前,就已经将海事线材所有的较好的应收账款(一年以内的)全部置换到了朝秦外服。
如果继续这样的话,那么,海顿在海事线材的债权就基本没戏了,在朝秦外服的债权同样将面临不好落实的骑虎难下的困境。
如此,海顿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二,显然是,在海事线材与朝秦外服尚是母子公司关系的时候,如何利用这种关系,最大限度的转移在海事线材的债权(909万)。
解决问题
我们显然已经注意到,海顿作为朝秦外服的惟一债权人身份,将会是所有问题得以解决的突破口。海顿显然可以通过对朝秦外服施加压力,来维护其在海事线材的权益,更可以直接对朝秦外服进行财务制裁。
事实也证明如此,朝秦外服为了保证其今后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不与海顿达成了以下协议。
但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讲究战术:俩债务人中是以海事线材去破产的。并且是在先对朝秦外服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后,海顿才与海事线材签订“股权抵债协议书”和“抵押合同”。这两个文件的签订,意味着,海事线材与朝秦外服没有了关系。但海顿并没有让海事线材马上进入破产程序,而是申请了为期一年的停业整顿进行缓冲,一方面规避法律方面的约束(破产前6个月内的抵押及非正常转让是无效的),同时也为处置相关股权及债权等事宜留出了足够的时间,减轻各方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