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由国务院同意并于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属于一读的程序。
2018年6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开《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然后就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二读。二读通过后在下次人大常委会进行三读通过后才会发布实施。这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七次大修。
每次一提到个税修改,基本上所有人都第一反应是起征点(实际应该是叫免征额,但是从总理到部长都说是起征点那就起征点吧==!)。当然这也难怪,根据2017年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201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1万亿元,其中工薪所得个税约6727.5亿元,占比高达66.6%,远远超过排名第二的财产转让所得(12.7%)和排名第三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8.9%)。也就是说虽然个税有11个税目,但是其他10个税目收入之和也只是工资薪金这个税目的一半,所以个税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工资税”。
但是个税的根本目的是调节贫富分化通过税收手段实现财富二次分配,在这个目的面前甚至组织财政收入都是次要的。所以本次个税修订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改变,起征点只是其中之一。
下面我们来逐项解析这六个方面。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通过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将居民的认定标准由一年改为全球各国税收协定基本默认的183天,使个人所得税法与我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时间统一,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
同时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四点中规定)
通过使用税收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对税收居民使用统一的税收标准来改变目前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为3500元而外籍个人为4800元,这次取消了这个超国民待遇。
但是外籍个人仍然在探亲费(国税函[2001]336号 )、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国税发[1997]54号)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扣除规定,而中国籍贯的纳税人则没有这些优待,希望对这些规定一并取消。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而目前全球所得税的大趋势是个人综合征收,即像企业所得税一样由个人对全部收入进行申报。
本次合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这四项中工资、劳务、稿酬都属于劳动收入,但是特许权使用费却属于财产收入。而同样属于劳动收入的经营所得、属于财产收入的股息利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却没有划入综合所得。
特别是经营所得,目前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500万,使得低于500万的企业都可以核定征收。(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标准都可以以没有会计核算为理由,要求核定征收。核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核定利润率*税率,有些地方核定征收后的实际税负甚至可能低至1%。)
如果该收入为工资则正常最高边际税率为45%,但是通过采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形式,税率可能就变成了1%,再加上代开专用发票连环抵扣等操作,最后企业的整体税负可能仅仅达到1.5%,就可以将税前收入变成合法的税后收入了,这比正常按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要低太多了。再搭配霍尔果斯这种税收返还和一址多照,代理开办这种个体户或者合伙企业已经成为一个产业。
而且这种公司没有数量限制,每个只要不超过500万那么即使几个亿的收入都可以使用这种办法按低税负缴纳,现实生活中大量明星高管名下多个工作室或者合伙企业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这部分收入更应该计入综合征收,但是没有全面金融信息监控的情况下要获得个体户和合伙企业的实际利润难度太大,可能要等到征管法修订后才有可能实施。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这是我国目前扣除起征点后收入的边际税率折线图,可以看到在9000元以前这个曲线的斜率非常陡峭,代表了在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边际税负极具提升。这次修改会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使得扣除起征点后3%的税负扩大到3000元,10%的税负扩大到9000元以上,极大减轻了收入在15000元以下工薪阶层的税负,可能比单纯的提高起征点减税效果更明显。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这就是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对于起征点是不是越高越好的问题,我觉得在目前相关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过高起征点会产生反向影响。